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公 告

2024年 第3號

根據(jù)《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號 商務部令2019年第1號、2021年第2號修改)和《2024年糧食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和分配細則》《2024年棉花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和分配細則》(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6號)、《2024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和分配細則》(商務部公告2023年第34號)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2024年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再分配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持有2024年小麥、玉米、大米、棉花、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的最終用戶,當年未就全部配額數(shù)量簽訂進口合同,或已簽訂進口合同但預計年底前無法從始發(fā)港出運的,均應將其持有的關稅配額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還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fā)展改革委、商務主管部門。小麥、玉米、大米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糧食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系統(tǒng)交還,棉花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棉花進口配額管理系統(tǒng)交還,食糖通過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系統(tǒng)交還。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商務部將對交還的配額進行再分配。對9月15日前沒有交還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配額的最終用戶,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商務部在分配下一年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時對相應品種按比例扣減。

二、獲得本公告第一條所列商品2024年進口關稅配額并在8月底前已全部使用完畢的最終用戶,以及符合相關分配細則所列申請條件但在年初分配時未獲得2024年進口關稅配額的新用戶,可以提出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再分配申請。

三、申請企業(yè)需在9月1日—15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fā)展改革委、商務主管部門提交再分配申請材料。相關商品申請表見附件1、2、3.

四、糧食、棉花進口關稅配額再分配由申請企業(yè)于9月1日—15日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糧食、棉花進口配額管理系統(tǒng)線上填寫并提交申請材料,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fā)展改革委于9月18日前轉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并抄報商務部。食糖進口關稅配額再分配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于9月1日—15日接收企業(yè)申請材料,并將再分配申請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傳至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系統(tǒng)進行網(wǎng)上申報,9月18日前將匯總后的再分配申請材料以書面形式轉報商務部。

五、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商務部對用戶交還的配額按照先來先領方式進行再分配,9月30日前將關稅配額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終用戶。

六、再分配關稅配額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項按照《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分配細則執(zhí)行。

七、小麥、玉米、大米、棉花進口關稅配額的再分配,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會同商務部以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fā)展改革委組織實施;食糖進口關稅配額再分配,由商務部以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附件:1.2024年糧食進口關稅配額再分配申請表

2.2024年棉花進口關稅配額再分配申請表

3.2024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再分配申請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商  務  部

2024年8月7日

附件:

1.2024年糧食進口關稅配額再分配申請表

2.2024年棉花進口關稅配額再分配申請表

3.2024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再分配申請表